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新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莫*新于2013年6月14日以另循法律途径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莫*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莫*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莫仕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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