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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与沈**、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林**与被执行人沈**、沈**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一案【原案号为(2014)汕澄法执字第101号】,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汕澄法民二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沈**应付还申请执行人林**借款400000元及利息、罚息和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3890元、保全费2720元;被执行人沈**对被执行人沈**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于2014年12月11日终结本次执行,后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沈**所有的位于汕头市龙湖区外砂镇蓬发路虹璟湾西区1幢1106、1107号房地产合并以流拍价696400元作价交付给本案申请执行人林**及林**作为另一案件【案号为(2015)汕澄法执恢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另已对被执行人沈**所有的号牌号码为粤DJ7362的五菱牌小型汽车和粤DMK086的雪佛兰牌小型汽车予以查封。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林**上述财产执行措施情况后,申请执行人表示对上述车辆暂不予以处置,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已将被执行人沈**所有的房产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已受偿部分债权,对于余下未受偿债权,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对被执行人的车辆予以处置,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汕澄法执恢字第2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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