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唐**、黄俊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唐**、黄俊音民间借贷纠纷恢复一案【原执行案号为(2014)汕澄法执字第10号】,本院作出的(2013)汕澄法民二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唐**应付还申请执行人王**借款1994929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黄俊音对被执行人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和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6400元。本案于2014年4月13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因两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21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唐**名下位于汕头市金砂路179号合信星湖城17幢2301、2302号房产已由汕头**法院先行查封,我院于2015年1月5日已将此案移送汕头**法院执行局参与分配。因对上述涉案财产处理尚需一定的时间,申请执行人王**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上述查封财产参与分配尚需一定的时间,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依法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汕澄法执恢字第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