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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与广东粤**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粤星饲料厂,广东家**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谭**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粤**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粤星饲料厂、广东家**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4)佛顺法杏民初字第9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谭**以对案外人另案起诉为由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谭**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诉讼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谭**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受理费4588元,减半收取为2294元,由上诉人谭**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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