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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与关海宁,陈**,关宇宁,陈**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曾**因与被上诉人关**、陈**、关**、陈**、原审第三人谭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4)佛南法里民一初字第2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该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裁定:驳回曾**的起诉。本案不收取受理费。曾**已预交的受理费4121.04元,由曾**向原审法院申请退回。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曾**上诉提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关**、陈**、关**、陈**向原审法院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谭**与曾**有涉嫌共谋占取其四人财产的迹象,原审法院仅凭关**、陈**、关**、陈**的单方陈述而裁定将民事案件作刑事化处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撤销。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令:1.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的诉讼费由关**、陈**、关**、陈**承担。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关**、陈**、关**、陈**答辩称:涉案借款合同实际是关**、关**与谭**之间签订的,从商谈借款事宜至还款均是在两方之间完成,且关**、关**实际已还清该笔30万元借款。涉案30万元与曾**无关。综上,原审法院以本案有初步证据显示曾**与谭**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为由裁定驳回曾**的起诉,属于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曾**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审第三人谭**述称:关**与谭**合作经营工厂,关**经常因为资金紧张向谭**借钱,后来谭**没有这么多钱借给关**,而谭**和曾**是十几年的同学,通过谭**的介绍,由曾**借钱给关**、关**。本案不存在谭**帮关**向银行贷款的事实,谭**只是发送过银行人员的电话号码给关**,后来关**是否与银行人员联系、是否贷款成功,谭**均不清楚。谭**介绍曾**借30万元给关**、关**,关**、关**在借款合同上签名后,谭**亲自带着关**把借款合同交给曾**,后来曾**转账给关**,至于什么时候转账,谭**就不清楚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及举证,本案可能涉及如下事实,即由谭**利用关**或陈**套取银行贷款并高利转贷给关**以牟取高利,在关**或陈**向银行还贷后再由曾**取代谭**作为出借人要求关**、关**等人偿还借款,从而牟取不当利益。如果上述情形查证属实,则谭**、曾**的行为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六条,涉嫌构成高利转贷罪、非法经营罪或诈骗罪,因此,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曾**的起诉,并认为将案件移送侦查机关按照刑事程序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如经过刑事审查有关人员不存在犯罪行为的,再由权利人通过民事诉讼途径予以解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不收取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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