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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梁**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4)佛顺法乐民初字第1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梁**以其已经与李**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李**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梁**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李**表示同意。经审查,梁**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梁**撤回起诉;

二、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4)佛顺法乐民初字第1187号民事判决。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94.26元,由梁**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因梁**撤诉减半收取4594.26元(李**已预交9188.51元),由李**负担,李**多预交的4594.25元,经其书面申请后,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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