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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何**,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林**、原审被告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4)佛三法民一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何**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清偿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从2012年4月12日开始;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从2012年4月29日开始,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二、驳回刘**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76元,由何**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刘**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涉案债务是何**、林**的共同债务。一、何**在一审期间已经确认涉案2份借款合同签署于其与林**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确认借到了涉案2笔借款。二、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涉案债务应认定为何**、林**的共同债务。三、何**向刘**借款时,双方并未约定涉案债务为何**的个人债务,林**也未提交证据证实涉案债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情况。四、鉴于何**、林**之间的特殊关系,不排除其二人签订有关协议实际是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不具有证明力,无法证明涉案债务用于何**个人消费及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的事实。综上,从本案的事实、证据及交易安全角度考虑,认定涉案债务是何**的个人债务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的第二项,改判何**、林**连带清偿涉案借款本金利息;2.由何**、林**承担一、二审诉讼费。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林**答辩称:何**因玩游戏机赌博输掉了很多钱。2011年12月,林**第一次发现何**存在赌博现象且行为很怪异,经询问后何**承认有很多个债主,每月需要偿还1000元或1500元的利息,每月10号、20号左右都须借钱用来还债。何**第一期的欠款大概是600000元左右,大概有10个债主。林**把房子抵押给银行并与何**签了一份协议,林**给何**600000多元,其他房子和厂房归林**。林**和何**于2012年4月25日离婚。故涉案借款发生时正处于林**与何**办理离婚期间,林**对涉案借款不知情。

原审被告何**陈述认为:何**借取涉案借款后已经偿还了一半多,何**借取涉案借款是为偿还赌债,林**对该借款并不知情。何**因不能戒掉赌钱习惯,导致与林**离婚,故涉案借款与林**无关。

被上诉人林**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何**向刘**借款的其他《借款合同》原件两份,拟证明何**之前已经向刘**借款且无力偿还,刘**无合理理由继续向何**借款,同时证明何**因赌博经常向包括刘**在内的多人借款并欠下大量外债的事实。

上诉人刘**的代理人质证认为:1.因刘**本人未到庭,故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即使真实也与本案无关联性,不能证明林**拟证明的内容。2.林**于一审时提交的借款协议、借款合同均是复印件,一审法院在未核对原件的情况下对该证据予以认定违反法律规定。3.何润*提出借款时拥有一家工厂,借钱时说用来做生意,刘**才同意借款。何润*取得涉案借款后用于家庭生活或者其他用途,刘**并不知情,故涉案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原审被告何**未提出质证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有原件核对,刘**不能提交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故其真实性应予确认。结合林**于一审时提交的18份借款协议、借款合同,可证明何**向多人大量举债的事实。但该证据属于另一借贷关系,并不能充分证明涉案借款被何**用于赌博的事实,故本院对该部分证明内容不予采信。

刘**、何**在二审期间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经审查,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当事人二审诉争的焦点是涉案债务是否属于林**、何**的夫妻共同债务及林**应否承担清偿义务。

本院认为,虽涉案债务产生于林**、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考虑到涉案借款的发生时间与林**、何**离婚的时间相距极近,再结合何**还于离婚前较短时期内大量对外举债且难以认定所借款项确用于夫妻家庭生活的情况,可合理推断涉案借款未用于林**、何**之家庭生活,故该借款所产生的债务宜认定为何**的个人债务,不宜认定为林**、何**的夫妻共同债务,林**无须承担清偿义务。原审判决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处理结果适当,本院予以维持。刘**之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775.17元,由上诉人刘**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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