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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张**,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因与被上诉人伍**、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4)佛顺法滘民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伍**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马**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750元(利息暂计至2014年3月2日,以后利息以2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日止);二、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马**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减半收取284.38元,由伍**、张**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马**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马**起诉后,伍**曾许诺归还1万元借款但未实际给付。其后,马**与一审委托代理人之间对此产生误会,委托代理人误以为伍**已归还1万元而在庭审中作出错误自认。综上,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判项,改判由伍**归还马**借款3万元及利息。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伍**、张**在二审期间未作答辩。

双方当事人均未在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系案涉欠款的本金数额。经马强*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在参加一审庭审的过程中,自认伍**、张**已还款1万元,并变更诉求为要求伍**、张**还款2万元(扣除上述已还款1万元)及相应利息。现马强*上诉反悔称伍**、张**未实际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推翻。根据《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三款、第七十四条之规定,马强*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马**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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