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李**,刘**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刘**、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4)佛**三初字第1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张**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张**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张**向本院上诉提出:一、刘**和李**诉讼离婚,损害张**的合法权益,张**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张**在出借款项时并未想到刘**和李**会离婚,故现在情况与出借款项时已经发生了客观变化,且李**否认借款事实,张**极有可能无法收回款项。二、张**起诉后,刘**对借款事实无异议且多次表示同意提前还款,因此张**要求提前还款有合法依据。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判令刘**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万元,并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3.4%向张**计付逾期利息;2.判令李**对刘**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刘**和李**承担。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刘**答辩称,同意张**的上诉请求。张**出借款项是真实的,可以用刘**和李**的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同意按照张**的上诉请求提前偿还。

被上诉人李**答辩称,原审处理正确,请求维持。

各方当事人均未在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张**主张刘**、李**提前还款是否应予支持。刘**确认收到该款,述称用于装修,李**也确认借条记载的时间确实存在装修事实;由于金额不大,张**以现金交付亦符合常理,故本院对借款事实成立予以确认。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刘**和李**应共同偿还。虽然刘**向张**出具的借条显示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为2016年9月21日,目前并未到期,但刘**在二审中表示无条件同意按照张**的诉讼请求提前还款,而李**对借款的真实性及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均予以否认,明确表示不同意承担还款责任。由此,张**主张刘**和李**提前还款,前者系双方达成新的合意,后者可视为预期违约,故张**主张二人提前还款均有相应依据,本院对张**要求偿还本金和逾期利息的主张予以支持。对于逾期利息部分,应按《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张**要求按年利率23.4%计算,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因二审期间当事人有新的意思表示而改判,原审判决不属于错误裁判。

综上,张**上诉有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4)佛**三初字第1390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刘**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张**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以3万元为本金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4年6月25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上诉人李**对刘**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上诉人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元,由被上诉人刘**、李**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张**已预交550元),由被上诉人刘**、李**负担500元,张**负担50元。刘**、李**负担部分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在判决书后附本院诉讼费用收款账户信息)。逾期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张**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0元,经其书面申请后,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