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柯**与郭**、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谢映纯名下的位于汕头市全套的房屋产权(以价值20万元为限)。

二、限制担保人郑**提供用于担保的位于汕头市全套的房屋产权转移。

申请人应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查封的期限为三年。期届仍需继续查封的,申请人应于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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