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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关俊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关**、钟**因与被上诉人黄*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4)佛三法民一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该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关**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黄**借款122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2月26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钟**对前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391.82元,诉讼保全费1141元,合计2532.82元,由关**、钟**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关**、钟**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关**、钟**对原审判决结果中的借款利息和归还期限不服,理由如下:一、关**与黄**存在亲戚关系且为同事,关系较好。黄**考大学时,关**曾经帮了很大的忙,黄**一直没有表示谢意。借款时,双方也未约定借款利息,因此,关**认为不应支付此款的利息。二、关**经营生意失败、经济拮据,归还款项需要筹集。上诉请求:1.重新开庭审理;2.不应支付此款项的利息;3.关**所借款项归还期为终审后的两个月内归还。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黄*刚辩称:一、关俊山对黄*刚从未予以帮助;二、关俊山借款时已没有想过要还钱,其诚信有问题,故原审法院判决其支付利息是应该的。

双方当事人二审期间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经审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对原审判决确认其本案中的借款金额为122000元未提起上诉,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根据案涉《借条》记载内容,本案借贷是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而关**至今尚未归还借款,黄*刚要求其支付逾期利息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所规定的逾期利息支付条件,原审法院对黄*刚该请求予以支持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关**、钟**上诉请求无需支付逾期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此外,关**、钟**还上诉请求判决欠款于本案终审后两个月内归还,因其该请求既无合同约定,亦无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关**、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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