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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何*调因与被上诉人何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3)佛顺法乐民初字第9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审理,本院依法将本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3)佛顺法乐民初字第99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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