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何*调因与被上诉人何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3)佛顺法乐民初字第9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审理,本院依法将本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3)佛顺法乐民初字第99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