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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与廖**、黄**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梁**因与被上诉人廖**、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3)佛顺法伦民初字第6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梁**以诉讼三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梁*开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梁*开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上诉人梁**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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