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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立志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占立志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4)佛南法沥民一初字第47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一、上诉人的户籍地在江西省上饶市博阳县,2013年2月上诉人从佛山市禅城区回到户籍地生活至今,一直留在江西省鄱阳县,至今已超过一年,因此,上诉人的住所地是江西省鄱阳县。二、关于合同履行地,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本案未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在南海区以现金形式交付借款,因此,不能认定南海区是合同履行地。第三、被上诉人的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南海区。综上,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西**民法院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了佛山**信息中心出具的佛山市流动人员办理居(暂)住证历史记录,该历史记录载明被上诉人自2003年4月至2013年5月均居住在佛山市南海区。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性质属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u0026ldquo;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u0026rdquo;根据《最**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的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贷款方所在地为借款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被上诉人作为贷款方,其经常居住地在佛山市南海区,故本案合同履行地可认定在佛山市南海区。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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