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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与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杜**因与被上诉人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3)佛南法沥民一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杜**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徐**偿还250000元;二、杜**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徐**支付以250000元为本金并从2013年11月27日起至判决确定付款日止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25元,由杜**负担,杜**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予徐**,法院不另收退。鉴定费5000元(杜**已预交),由杜**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杜**向本院上诉提出:一、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杜**与徐**的儿子关系密切,同居并摆了结婚酒,在金钱方面并非到需要写欠条的地步。徐**所持欠条是无中生有,缺乏基础法律事实。二、原审程序不当。原审在笔迹鉴定后草率判决,并未对此欠条如何形成进行开庭审理,程序不当。据此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徐**的诉讼请求;2.本案上诉费由徐**承担。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徐**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请求维持原判。鉴定意见书法院是要求双方当事人到庭进行质证的,但杜**要求书面质证,所以一审法院没有违反法律程序。

双方当事人均未在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徐**持欠条主张杜**还款是否应予支持。由于鉴定结论显示欠条上的签名系杜**本人书写,且杜**在二审期间对此也未提出异议,只是提出欠条的形成没有真实的债务基础。现双方在二审期间对欠条的形成均作出陈述,杜**述称是在与徐**的儿子产生矛盾期间,未加思索而签写的。对此,本院认为,杜**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完全理解欠条的内容以及相应的后果,对于欠条上明确载明250000元的欠款数额仍签字作出确认;且其一审辩称未签写该欠条,二审又改口述称是未加思索而签写的,其陈述前后矛盾,可信度低。故原审依据欠条的内容,判令杜**承担还款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由于杜**二审期间已经述称欠条是其签写,也已经对欠条的形成作出陈述,故其提出原审程序不当影响其实体权利等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杜**上诉理据不足,依法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上诉人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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