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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与谭**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邓*因与被上诉人谭**、原审被告佛山市顺**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司)、佛山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科公司)、佛山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司)、邓**、陈**、谭**、邓*、邓**、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4)佛顺法民一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邓*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谭**偿还借款本金1300万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从2013年12月10日起计至欠款清还之日止,依欠款额1300万元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二、亿**司、信**司、亿**司、邓**、陈**、谭**、邓*、邓**、邓**对邓*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001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105190元,由邓*、亿**司、信**司、亿**司、邓**、陈**、谭**、邓*、邓**、邓**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邓*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一、原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1.邓*未收到原审法院开庭审理的传票,使邓*错过开庭时间并未能向法庭陈述案件事实情况,导致原审认定事实有误,遗漏重要事实。2.涉案两笔资金借贷分属两个独立的事实和法律关系,虽两笔资金借贷均发生于邓*和谭**之间,但所涉及的保证人、借款金额及期限均不相同,涉及不同的担保法律关系,保证人的保证义务并不一致,原审法院作为同一案件(同一法律关系)审理程序违法,也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并遗漏案件重要事实。1.当事人并未就涉案借款设定任何抵押担保,未签订过《借款担保抵押合同》。谭**提交的涉案《借款担保抵押合同》是一份虚假合同,该合同并非真实意思表示。邓*和谭**签订涉案两份《短期借款合同》后,邓*向谭**提供了针对另一笔金额为60000000元的借款项目的《借款担保抵押合同》,该合同已签章但担保主债权为空白,目的就是用于向谭**借款60000000元。但谭**私自填写两份涉案《短期借款合同》并用于本案借款的担保,完全违背当事人签署合同的本意。原审法院错误认定事实依据,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2.原审法院未对邓*已向谭**支付的1090200元利息予以认定,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综上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2.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3.由谭**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谭**答辩称:一、原审法院审理程序并不违法,邓*已确认其与谭**是夫妻关系,一审开庭传票已经依法由谭**代收,且其他当事人均为邓*的近亲属,邓*对一审开庭时间等是明知的。二、亿**司、信**司、亿**司、邓**、陈**、谭**、邓*、邓**、邓**作为保证人,承诺对邓*所欠谭**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故涉案两笔资金借贷完全可以并案处理以减少诉累。三、邓*诉称《借款担保抵押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涉案《借款担保抵押合同》作为担保合同,合同的相对方是谭**与亿**司、信**司、亿**司、邓**、陈**、谭**、邓*、邓**、邓**,邓*并非是该担保合同的相对人,而是收益主体,该合同未损及邓*的权益。2.该担保合同的担保人亿**司、信**司、亿**司、邓**、陈**、谭**、邓*、邓**、邓**在一审诉讼中对担保合同均未提出任何抗辩,也未提出上诉。即担保合同的担保人对合同的真实性及所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均无异议,故非担保合同相对人的邓*诉称的理由不能成立。四、邓*已支付的利息属于自然债务,债务人履行了该债务,则视为放弃抗辩权,债权人领受该利息存在权利基础,国家公权不宜加以干预。且最**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限额的规定是管理性规定而非强制性规定,不能作为合同无效的依据。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公司、信**司、亿**司、邓**、陈**、谭**、邓*、邓**、邓**在二审期间均未陈述。

上诉人邓*在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网上银行电子单据5份,拟证明邓*自2013年10月19日至同年12月10日为涉案5000000元借款支付利息375000元及自2013年11月15日至同年12月10日为涉案8000000元借款支付利息715200元,合共支付利息1090200元的事实。

被上诉人谭**的质证意见是:因邓*未提交原件予以核对,故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且其中三份付款人为邓**的单据与本案无关联性。另外谭**认为2013年12月10日前的借款利息已经付清,故谭**在本案中并未主张。

原审**公司、信**司、亿**司、邓**、陈**、谭**、邓*、邓**、邓**未提出质证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邓平举证称该5份网上银行电子单据中的款项系其支付涉案借款2013年12月10日之前的利息款,但因谭**并未在本案中对2013年12月10日之前的借款利息主张权利,故该5份证据与本案诉争并无关联性,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纳。

被上诉人谭**及原审**公司、信**司、亿**司、邓**、陈**、谭**、邓*、邓**、邓**在二审期间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经审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当事人二审诉争的焦点是:1.原审法院审理程序是否违法;2.涉案《借款担保抵押合同》是否为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3.邓平诉称原审判决遗漏事实是否成立。

一、关于原审法院审理程序是否违法问题,经查,邓*与谭**是夫妻关系,邓**、陈**、邓*、邓**、邓**均是邓*的近亲属。在本案一审程序的审理中,谭**代表邓*签收了全部的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该送达属于直接送达,故邓*上诉所称原审法院送达程序违法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另外,涉案两笔款项的法律关系相同,借款合同的相对人、担保人一致,谭**作为债权人一并主张权利,故原审法院一并审理并无不当,邓*之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涉案《借款担保抵押合同》是否为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问题。本院认为,涉案《借款担保抵押合同》意思表达清晰,合同条款不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邓*虽诉称该合同虚假非真实意思表示但不能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审法院认定《借款担保抵押合同》合法有效理据充分,本院对邓*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另外,邓*诉称原审判决遗漏认定其已支付利息的事实,本院认为,根据邓*提交的证据及陈述,该1090200元利息是其于2013年12月10日之前支付予谭**的涉案借款利息。根据法律规定,该已支付利息确属于自然债务,即使高于法律规定的限额,亦属于邓*自愿的履行,邓*不得就已自愿履行的自然债务主张权利。且谭**在诉讼中亦确认2013年12月10日前的涉案借款利息已经清偿,其并未在本案中主张权利,故邓*主张原审判决遗漏事实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邓*之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100190元,由上诉人邓*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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