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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刘**及原审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4)佛**三初字第1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刘**、李*生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向刘**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5.6%从2014年6月5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刘**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400元,由刘**、李*生共同负担350元,刘**负担50元。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李**向本院上诉提出:一、李**没有借款合意。刘**转款40000元,当时明确表示是赠与,款项后来用于给刘**治病,刘**在李**与刘**离婚前从未主张,李**对借据毫不知情。二、案涉款项用于治病后,从社保部门和刘**单位报销了大部分费用,报销的款项全部转到刘**账户,应在刘**将报销款项归还后,差额部分才由刘**和李**承担。据此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刘**向刘**归还40000元及利息,李**无需承担责任;2.刘**承担一、二审诉讼费。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刘**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请求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刘**陈述称,不同意李**的上诉意见。

各方当事人均未在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涉款项真实发生,已经交付,刘**、李**和刘**均确认该款项用于给刘**治病。李**主张为赠与,但未提供任何证据。原审在无证据显示刘**明确赠与给刘**的情况下,认定为借款并无不当。案涉款项发生于李**与刘**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刘**治病,即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支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李**提出款项用于治病后报销了一部分,应由刘**用报销的款项先行归还后差额部分再由二人共同归还。对此,本院认为,李**和刘**均无提交证据证明曾向刘**归还过案涉借款,则刘**当然有权主张二人共同归还全部款项;至于款项的用途以及是否报销,与刘**行使其债权无关,对李**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李**上诉理据不足,依法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上诉人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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