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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杨**、李**、佛山市南海区广盈织造厂因与被上诉人梁**、原审被告潘**、区**、冯**、冯**、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2)佛南法民一初字第28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将本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2)佛南法民一初字第282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黄**、杨**、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03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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