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孔**与罗**,罗**其他民事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孔**诉罗**、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罗**、罗**应向孔**归还借款1775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11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借款本金1775000元以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负担本案受理费1605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孔**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20311元。

诉讼过程中,本院以(2014)佛城法南民初字第1196-1号案件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罗**位于禅城区南庄镇紫洞南路96号1区二座1204房产一套。本案待参与分配。

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各大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工商局、国土局等部门查询,除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罗**银行存款36556.14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召集债权人会议,该款项做以下分配:(2015)佛城法执字第1544号、(2015)佛城法执字第2252号、(2015)佛城法执字第3210号案件分别分得19350元、14257元、1449.14元,三个案件各预留执行费500元。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无异议,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2252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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