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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与廖**,佛山市**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丁*艳诉被告廖**、汇**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艳、被告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丁*艳诉称:廖**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4年10月向丁*艳借取人民币合计100000元,约定于一个月后(即2014年11月)还清所借款项100000元与利息(合计5000元),如逾期不还,可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本金100000元、利息5000元及违约金1000元。被告写有借条,并附上公司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2014年11月,廖**没能按时还款,借口进出口退税没到账,预计2015年2月前到账还款。2015年2月未能还款,并以同样的借口拖延还款日期。期间,被告透露新购豪车信息,恶意不还款。直至2015年6月30日,被告同意还款,但之后电话一直不接听,借款一直没偿还。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1、归还借款100000元。

2、归还利息5000元、违约金1000元。

庭审过程中,原告丁**明确其诉请的利息为固定金额5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廖**、汇**公司共同辩称:借款100000元是事实,但是被告之前还过10000元左右的本息。被告现在没有能力还款,需在一年之内还清,每月最少还2000元。对利息5000元和1000元违约金有意见,因为以前已经还过利息。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4年10月11日,被告廖**向原告丁**出具借据,载明:“兹有廖**(借款人)向丁**(贷款人)借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元),做业务周转之用。定于2014年11月11日偿还本金伍万元及利息叁仟元,合计共伍万叁仟元正!逾期不还,贷款人将通过法律途径向借款人追讨本金伍万元及违约金伍佰元,合共伍万叁仟伍佰元正”。同日,原告丁**向被告廖**转账支付50000元。

2014年10月13日,原告丁**向被告廖**转账支付50000元。2014年10月14日,被告廖**向原告丁**出具借据,载明:“兹有廖**(借款人)向丁**(贷款人)借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元),做业务周转之用。定于2014年11月14日偿还本金伍万元及利息贰仟元,合计共伍万贰仟元正!逾期不还,贷款人将通过法律途径向借款人追讨本金伍万元及违约金伍*元,合共伍万贰仟伍*元正”。

上述两张借据中借款人处均加盖了被告汇恒**司的印章。

两被告借款之后分文未还。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陈述,以及原告丁**提供的借据、银行转账凭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廖**作为借款人在两张借据中签名,两张借据中借款人处又加盖了汇**公司的印章,应认定两被告为共同借款人。两被告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两被告借款之后未依约还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两被告庭审过程中称其已向原告丁**支付了部分借款本息,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丁**诉请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丁**诉请两被告依约支付利息5000元、违约金1000元,合计6000元,未超出按照同期中**银行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廖**、佛山市**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丁**清偿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5000元、违约金1000元,合计10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0元,由被告廖**、佛山市**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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