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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诉被告伦*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伦*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黄**诉称:被告曾在2015年1月11日向原告借款现金10000元,并当场写下借据,原告以现金方式向被告交付了借款10000元。对上述借款,被告在约定的还款日没有依约还款,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辩称资金周转出现困难,无能力偿还,拒绝还款。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一、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给原告。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伦嘉*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被告伦嘉*于2015年1月11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于同日出具借据,载明:u0026ldquo;本人伦嘉*(u0026times;u0026times;)于2015年1月11日借黄**人民币现金10000.00元(壹万元整),于2015年2月11日还u0026rdquo;。

借款到期后,被告伦嘉*分文未还。

以上事实,有原告黄**的陈述及其提供的借据予以证实。经审查,原告黄**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被告伦*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故对于原告黄**提供的证据,本院均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伦嘉*借款之后未依约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黄**诉请被告伦嘉*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伦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黄**清偿借款本金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伦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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