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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诉林正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林正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9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被告林正如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该案于2014年10月20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李*、被告诉讼代理人张**到庭。该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林正如因资金周转原因向原告借款,双方于2012年10月10日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借款1000000元给被告,每月利息2.5%(因被告资金困难,实际按月息1.8%执行),被告应于2013年4月9日前归还本金,利息应于每月10日前支付。《借款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将20000元现金直接交给被告,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980000元转入被告账户。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依约归还1000000元本金,利息也只支付到2014年4月份,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绝还款。原告特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54000元(按月息1.8%计算,自2013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

本院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向原告借款了1000000元,经原告催收,被告仍不清还,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关于利息,《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5%,合同执行过程中实际按1.8%的月利率执行,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原告主张按约定月利率1.8%计算利息,未超出上述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林正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偿还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5月1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银行规定的同期一年期商业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7143元,由被告林正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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