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于被告下落不明,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于2014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因急需资金先后向原告借款,于2013年10月1日借65000元、2012年9月4日借款80000元、2013年4月25日借款100000元、2012年7月26日借款50000元、2012年5月15日借款300000元,合共595000元。原告追讨未果,特提起诉讼。请判令:

被告偿还欠原告595000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于2012年5月至2013年10月之间五次向原告借款,合计为595000元。情况为:①2012年5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向原告借款300000元,还款期限至2012年12月15日。原告通过中**银行转款300000元至被告名下卡号为6222022013019033050账户。②2012年7月26日,被告向原告确认向原告借50000元,于2012年10月26日前归还。原告于2012年7月26日通过中**银行转款50000元至被告名下6227003110330006840账户。③2012年9月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向原告借款80000元,于2012年10月4日前归还。2012年9月5日,原告通过中**银行转款80000元至被告名下卡号为6222022013019033050账户。④2013年4月25日,被告向原告确认因资金周转借支票100000元,定于2013年5月10日归还。原告交付支票号为1050443021374331,出票日期为2013年4月25日,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为佛山市**团有限公司给被告。⑤2013年10月1日,被告出具《借款协议》确认向原告借款65000元,期限从2013年10月1日起至2013年10月6日止,利息每逾期一日需按千分至六支付逾期利息。原告于2013年3月1日通过中**银行转款60000元至被告名下6222022013019033050账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持有《借款协议》、《借条》原件及相关转账凭证,予以证实,双方已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受法律保护。被告未依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对原告请求偿还借款本金595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廖**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清偿借款本金595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97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