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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与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区广*诉被告黄**、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4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区广*的委托代理人莫**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年8月13日,被告写下欠条,确认尚拖欠原告4万元,并承诺在2014年1月30日前还清欠款。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两被告为夫妻关系,应共同偿还。原告特起诉,请求判令:

被告归还欠款40000元及利息2400元(利息从2014年1月30日起按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要求追溯至被告实际清偿日止);

被告承担诉讼费。

两被告未做答辩。

原告举证如下:

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人口信息查询表,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欠条,证明被告确认尚欠原告款项4万元的事实,并且承诺在2014年1月30日前清偿。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对以上证据1-2予以确认。

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以及原告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被告黄**于2013年1月30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确认欠原告区广华4万元,承诺在2014年1月30日前全部还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被告黄**确认拖欠原告4万元,本应在约定的时间如期还款,却未履行,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归还欠款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黄**向原告返还欠款4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被告未依约还款,自还款期限届满之后,应当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本院确认,被告应当从逾期之日即2014年1月31日起,利按照中**银行同期六个月以下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关于被告刘**的责任。原告主张两被告是夫妻关系且欠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经审查,原告并无提供两被告的婚姻登记资料或其他证据证实两被告为夫妻关系,原告的主张缺乏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黄**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区广*支付欠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月31日起按照中**银行同期六个月以内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二、驳回原告区**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30元,由被告黄**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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