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林**与林**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林**申请执行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0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林**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林**借款本金600000元及相应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林**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诉讼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诉讼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033-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林**名下位于揭**龙花园五幢501号房。查封期限为二年。现由于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林**上述房产的查封,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以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本院(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033-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林**名下位于揭**龙花园五幢501号房的查封。

二、本院作出的(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033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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