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关于申请执行人叶**、张**、张**、张**、张**与被执行人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叶**、张**、张**、张**、张**与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阳法民一初字第5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判决书确认吴**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偿还借款本金35000元及利息给叶**、张**、张**、张**、张**。权利人叶**、张**、张**、张**、张**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惠阳法执字第1000号,执行费449.22元由被执行人吴**承担。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到依职权到本院辖区内的车管所、房产局、国土局、四大银行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登记情况,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惠阳法执字第100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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