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李**、林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即213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
吴**与惠州中**限公司、董**、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陈*、刘*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黄**与蒋**、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邹**与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与高要市**有限公司、张**仲裁普通执行执行完毕裁定书
林**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劳**与肇庆市**有限公司、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邓**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