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吉*香诉被告盘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盘诚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个人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吉**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公告费350元,合计6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吉**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