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覃蔡秀与被告曾喜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覃蔡秀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主动归还部分借款,愿意与被告自行沟通协商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覃蔡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覃蔡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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