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覃**与曾喜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覃蔡秀与被告曾喜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覃蔡秀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主动归还部分借款,愿意与被告自行沟通协商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覃蔡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覃蔡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