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与被告柳州市**有限公司、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二被告庭外协商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6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130元,由原告龚道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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