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梁**、柳州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刘**申请执行梁博文、柳州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刘**申请执行标的1180398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梁**、张**、柳州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8月29日保全查封了梁**、张**共有的位于柳州市屏山大道278号长虹世纪1栋2单元6-3号房屋1套。经查实,该查封标的物,有3次抵押,共计抵押金额为:人民币226万元。而另一被执行人柳州市**有限公司设备又有抵押,故不宜处置。除查封的财产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刘**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的财产线索,且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立案恢复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4)鱼民初(一)字第172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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