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邓**与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邓**与被告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韦厚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邱*担任记录。原告黄**、邓**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唐**,被告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邓**诉称,原告和被告是亲戚关系,被告因需资金于2012年间前后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080000元。2013年5月1日,原告和被告两方签订了还款协议书,约定了还款时间。其中,2013年6月30日第一笔还款150000元。但是,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归还借款,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诿、拒绝归还原告借款,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2、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某某告2013年6月30日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曾×辩称,借款是事实,同意归还150000元本金并从2013年6月30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两原告系夫妻。2012年2月15日,被告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黄**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向原告邓**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双方均未约定借款期限及还款日期、利息。被告向某某告出具两张《借条》交原告收执。至2012年7月29日,被告向原告邓**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余150000元未还;2012年10月30日,被告向原告黄**归还借款本金70000元,余930000元未还。2013年5月1日,为还清借款,原、被告订立《还款协议书》,约定:1、截止2013年5月1日,被告尚欠二原告借款本金1080000元;2、二原告要求被告从2013年5月1日至2013年12月30日逐步还清上述款项,在2013年6月30日前,归还借款本金150000元,2013年9月30日前,归还本金250000元,至2013年12月30日前全部还清。第一期还款时间到期后,被告并未按约定向原告归还借款150000元,原告为此诉至法院,提出前述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认可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080000元,并承认没有按期归还第一期150000元借款,表示愿意归还给原告,亦愿意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2013年6月30日起向原告支付利息,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曾×归还原告黄**、邓**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并支付该款利息(利息计算,按中**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从2013年6月30日起分段计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

案件受理费3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1650元,由被告曾×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上诉于广西壮族**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