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在诉讼过程中以被告刘**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8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40.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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