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与被告柳**有限公司、冯**、冯静静、黄**、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起诉时遗漏当事人和诉讼请求,需补充相关材料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99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995元,由原告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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