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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远诉被告覃*、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覃*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黄**、杨*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担任记录。原告李*远之委托代理人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覃*经本院公告传唤、被告黄**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被告覃*和黄**系夫妻关系,被告覃*因生意周转急需资金周转,于2012年10月24日向原告借到现金人民币6万元整,并约定每月支付利息1000元给原告,被告并出具借条给原告,但之后被告并没有按期每月支付利息给原告。由于被告没有按约定支付利息给原告,存在违约行为,造成原告资金紧张,原告要求被告尽快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但被告都以各种借口拒绝还款和支付利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保护合法的借贷关系,现原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6万元借款及支付利息6000元给原告,合计66000元。(利息暂计算至起诉时)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覃*、黄**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覃*于2012年10月24日出具一份借条交由原告收执,内容为:本人因生意周转急需资金,现特向李**借款人民币60000元,每月结息1000元。原告于2013年8月22日诉至本院,要求1、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6万元借款及支付利息6000元给原告,合计66000元。(利息暂计算至起诉时)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原告表示被告只支付了三个月的利息,之后利息未付,现诉至法院只要求被告支付六个月的利息。

另查明,二被告于1993年11月1日登记结婚,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2013)南民初(一)字第11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二被告离婚,该判决已生效。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材料所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进行清偿。被告覃*借原告李**60000元,有被告所写借条为凭,原告对此提出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借条上对利息的约定为每月结息1000元,未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原告诉请6个月利息,共计6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与被告覃*原系夫妻关系,在2013年经本院判决离婚,但该借款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覃*、黄**偿还原告李**借款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6000元。

案件受理费1450元、公告费700元,共计2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覃*、黄**共同负担。

上述应履行义务,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柳州**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柳州**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民法院;帐号:20-118701040004709;开户行:中国农**潭中分理处)。逾期不交且不交也不提起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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