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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静诉广西柳**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罗**被告广西柳**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柳州**民法院代理审判员周*独任审理,书记员张*担任法庭记录,并于2014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罗*的委托代理人黄**及被告广西柳**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广**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罗*借款本金70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广**输有限公司负担并迳付原告罗*。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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