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诉被告腾爱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372元(原告已预交),因按撤诉处理,退回原告186元,余款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张**与刘**、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骆**与被告黄*、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何*与被告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胡**与被告盘小留民事判决书
原告胡**与被告黄金保民间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秦**与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赵**、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赵**与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原告秦**与被告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何*与被告闫达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