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谭某某、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9月10日以其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谭某某、谭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80元,本案因撤诉处理,依法减半收取1090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