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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与广西**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苏*与被上诉**有限公司、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凭**民法院于2009年6月4日作出(2009)凭民初字第1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9月28日凭**民法院作出(2011)凭民监字第2号民事裁定,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2014年5月23日凭**民法院作出(2011)凭民再字第2号民事判决,苏*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和代理审判员黄**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李**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苏*、被上诉**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苏*、被上诉人宋**及其委托代理人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凭祥市人民法院(2011)凭民再字第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凭祥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用50元的负担由一审法院根据重审处理结果一并确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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