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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容**有限公司与刘**、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容县人民法院(2014)容民初字第20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广**输有限公司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2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广西容**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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