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原告谢*军诉被告周**、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军以与被告周**、黎**私下协商为由,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周**、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撤回对被告周**、黎**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16元,减半收取为108元,由原告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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