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林**、严**、陈**、陈**与被告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2014年5月20日,原告以被告已经全部还清了本案的欠款,本案的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严**、陈**、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林**、严**、陈**、陈**共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