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吕**、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14年9月18日以双方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88元,减半收取99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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