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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与被告曹*、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曹*、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彭**,被告曹*、席**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称:由于被告资金困难,被告曹*于2014年5月16日从原告处借到现金30万元并书立借条一张u0026ldquo;今借到张琼现金人民币叁拾万元正(小写:300000.00元),借款人:曹*2014.5.6u0026rdquo;口头约定利息月息3%,被告度永*与曹*系夫妻关系应共同偿还借款。被告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故请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0万元及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不实,本金只有16万元,下余14万元都是高利息计算所得。2014年5月16日被告曹*向原告出具的30万元借条一张,自此双方就没有口头或书面约定利息,对于超出本金的高利息不应支持。被告曹*在原告处借款,被告席永*并不知情,该笔借款也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原告要求被告席永*共同偿还借款的诉请不应支持。综上,请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曹*、席永森系夫妻关系。被告曹*因需资金周转,多次在原告处借款,并支付部分利息。2014年5月16日,原、被告通过结算后,被告曹*向原告书立借条一张载明:u0026ldquo;今借到张琼现金人民币叁拾万元正(大写:300000.00元),借款人:曹*2014.5.16u0026rdquo;。现原告催收款无果而酿成纠纷。故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起诉来院,提出了前述之诉请。

同时查明,2014年10月16日,被告之子与原告张*通话记录证实:2014年5月16日被告曹*向原告书立的借条中载明的借款300000元,含本金200000元,利息100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的答辩,原告的身份证,被告的户籍证明,借条,通话录音记录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借贷关系明确。案涉借款发生于二被告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应认定为二被告的共同债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负有按期、足额清偿借款的义务。被告未偿清全部借款,原告要求其偿清借款,合法有据。关于原告要求支付资金利息,因涉借款利率较高,被告曹*已支付了部分利息,重新立据后,对资金利息未再约定,故原告要求支付资金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曹*、席**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张*借款200000元。

二、驳回原告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张*负担1800元,由被告曹*、席**负担4000元。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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