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向*、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向*、陈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原告杨某某、吕某某与被告程某某、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吴*与被告向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诉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赵*与被告屈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吴某民间借贷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苟某某与被告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岳某某与被告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苟某某诉被告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程某某、韩某某诉被告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严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