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向*、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向*、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向*、陈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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