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刘*、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2日以与二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对被告刘*、杨某某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刘*、杨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申请(起诉)人梁*太诉被申请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与被告姚*、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袁军诉被告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龙*华诉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罗**诉与被告付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被告向阳光,蔡**,向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屈*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俊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原告黄*与被告李某某、杜*民间借贷案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