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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与被告刘*、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刘*、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2日以与二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对被告刘*、杨某某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刘*、杨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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