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史*与郭某某、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某某与梁某某、吴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王**、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石某某与王某某、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某某与白某某、薛某某、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雷*与叶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某某与张*、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贺某某与魏某某、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