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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某某与刘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某与被告刘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某某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鲁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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