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梁**、梁**、梁*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00元,实际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余6000元退回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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