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牛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7000元,下余案件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靖民初字第006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原告王*、王*与被告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赵**与被告刘**、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屈**与被告王**、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韩**、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樊某某与被告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徐**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常春兵、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石*与高**、高峰、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贾**诉被告高*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